近日,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出台山东省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
山东明确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从事业收入(含学费、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含幼儿)的资金。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山东规定,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公办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3%—5%、3%—5%、1%—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1%—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助学金、勤工助学酬金、学校奖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资助育人活动资金、学生保险以及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用于学生的相关支出以及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支出。
在学生资助经费监督管理方面,山东要求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经费提取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魏海政)
作者:魏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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